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契税法:税率为3%至5%
第一条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缴纳契税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下列行为:
(I)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买卖、赠送、交换房屋。
前款第二款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管理权的转让。
土地、房屋所有权以价格投资(股权)、还债、转让、报酬等方式转让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具体适用的契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不同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税基如下:
(1)转让或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以及为土地和住房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所交付的货币和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相应价格
(2)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和房屋的交换,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之间的差额。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以及其他无偿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税务机关依法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出让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和互换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契税应缴税额,按税基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对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和房屋拥有所有权。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助学金等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权。
(三)有权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林牧渔生产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土地和住房所有权的变化
(五)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权。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依法免征税款的,应当承担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保护居民住房需要、企业改组和灾后重建,规定免征或者减免契税,并可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